民族成分变更前审核
申办主体:个人
申办条件: 20岁以前,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 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汉族随父(或随母)变更成少数民族。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复印件) 数量
1 申请人申请书 原件 1
2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原件 1
3 . 派出所户籍证明 原件 1
4 所在村(居)社区或单位证明信 原件 1
5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原件 1
6 结婚证 复印件 1
7 孩子的出生证明 复印件 1
8 户口本索引 复印件 1
9 户口本有关人员内页 复印件 1
办理机构:德州市民族与宗教局民族科
办理地址:德州市政府新城综合楼D区4楼402室 邮编253076。101路、6路、18路.106路.5路、107路行政中心下车即可
办理电话:268722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点30-下午6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填写《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变更表》,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初审,经初审同意后个人携带相关的材料报市民族宗教局民族科;民族科审核材料齐全后,通知民族成份变更当事人到市民族宗教局当面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市民族宗教局网站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民族宗教局分管领导批准,通知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局民族科办理同意变更民族成份的相关证明,然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民族成份。
办理时限:1、20日 2、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
办理依据: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中规定: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