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主体:宗教团体
申办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材料: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附以下材料:
(一)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二)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教职身份证明;
(四) 拟成立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五) 必要的资金证明;
(六)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七) 拟设立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八)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机构:德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办理地址:经济开发区新城综合楼D区 402
邮编253076(5、6、18、101、106、107路公交车到行政中心下)
办理电话:268722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下午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办理时限:1、30日 2、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