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市民族宗教局2009年工作要点》和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现将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请各地于3月15日前将2009年开展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报市民族宗教局宗教科。
联系电话:2687227 2687226(传真)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宗教界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重要平台,是宗教事务部门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载体。因此,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全市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指导思想
积极响应省宗教局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的号召,以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为载体,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在解决宗教方面的难点、重点、热点问题上,通过开展整改检查、评比表彰和典型推动等方法,增进工作交流和经验借鉴,探索科学管理手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全市宗教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宗教界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范有序,宗教关系和睦和谐,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更加自觉。通过自查整改和评比表彰,力争3年内使我市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达到或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同时认真选评我市优秀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全省创建评比活动,为全市赢得荣誉。
三、创建标准
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的范围,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基本标准是: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员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和顺。
(四)活动规范。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教规教义,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规教义,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
(六)管理有序。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
(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良好、安全,各项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周边环境协调,绿化美观。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效果好。
按照“统一要求、分类指导”原则,各教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细化标准详见“附件”。
四、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宣传动员、集中培训、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将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创建标准等宣传到各宗教团体和各宗教活动场所,使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指导推动。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指导各宗教团体和各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宗教活动场所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对待进行自查,针对存在不足和问题,采取措施逐项整改。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三)活动安排。根据全省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工作部署,我市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安排,计划自2009年始连续开展三年,既要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实现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目的,又可为对应参加全省和全国创建活动打好基础。
(四)评比表彰。一是参加评比的场所必须是经过合法审批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二是市宗教局按照各地、各宗教活动场所数量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评选名额;三是分段实施,上半年为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和各地自查阶段,市民族宗教局将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难点问题,统一政策指导,总结典型经验;下半年为各地整改提高和推荐申报阶段,市民族宗教局将在认真筹备、组织的基础上实施检查评比和总结表彰;四是评比活动由市民族宗教局牵头成立专门组织,各地民族宗教局局长参加,组成2至3个联合检查评比组,实行异地交叉、随机抽查、现场打分的检查评比方式,提高检查评比的客观性和互动性;五是根据省宗教局分配名额情况,在市内被评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的范围内,评选推荐优秀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全省“和谐宗教活动场所”表彰活动。
五、原则要求
(一)创建活动与整体工作相结合。开展创建活动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着眼全局,要与贯彻落实宗教法规和整体推进宗教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管好“场所”导管好“人”、管好“活动”。通过创建活动,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不断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政府主导与宗教界自主相结合。要将政府主导作用与发挥宗教团体作用,与调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创建活动的主体,激发他们主人翁意识,发动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创建活动,变“要我参加”为“我要参加”。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事项要主动听取和充分尊重宗教界的意见;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工作班子应有宗教团体负责人或宗教教职人员代表参加;创建活动的实施推进,要始终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处在第一线,发挥主体作用。
(三)创建活动与宗教界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将创建活动与推动、帮助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紧密集合起来,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创建过程中,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倾听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他们建立健全组织制度,支持他们培养教育人才,协助他们提高管理水平。
(四)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应坚持不懈和持之以恒,忌临时思想和短期行为,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文章。要把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明确阶段任务,逐步推进;要把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以点带面;要把“经常管”和“集中抓”相结合,巩固、深化创建活动成果,激发床架动力;要把检查督促和整改提高相结合,以查促建,注重实效;要把奖励先进和批评后进相结合,使创建活动既有激励、又有鞭策;要把重视城市宗教活动场所、重视教堂与兼顾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兼顾其它固定处所相结合,统筹考虑,综合平衡,整体推进。
六、组织领导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要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一)开展创建“和谐宗教活动场所”活动,是我市宗教工作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将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常抓不懈,扎实推进。
(二)要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完善部署,制定办法,加强指导,及时开展,真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多用一些时间调查研究,多花一些精力思考问题,多下一些功夫推进工作,多找一些方法督促落实,多出实招、多办实事,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达到预期目的。
二00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