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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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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为期40天的安全生产“三项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民族宗教工作的特点,为保障信教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安全、稳定、秩序的活动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全市安全生产三项整治专项行动会议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杜绝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火灾和坍塌,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各宗教活动场所无火灾隐患,确保信教公民安全。
二、具体时间
自2月20日起至3月31日结束。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白兆富任组长,副局长刘惠英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局长为成员的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整治重点和检查内容
(一)整治重点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经省、市批准在建的寺观教堂。
(二)检查内容
1、建筑物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3、带班领导、值班人员、防火巡查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是否充足,是否完整好用;
5、是否配备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运行正常;
6、是否存在寺观教堂建筑之间私搭乱建棚、房;是否有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现象;
7、消除在寺观教堂和固定处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规范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火用电行为。
8、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是否彻底整改;
9、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信众是否具备消防安全“三个能力”。
五、明确标准,分步实施
(一)2月20日至2月22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月22日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切实抓好本地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2月23日至2月28日为清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辖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情况进行一次严格、全面检查,摸清底数,按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三)3月1日至3月2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对存在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区别不同情况,督促彻底整改;在宗教活动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要责令当场改正;在寺观教堂建筑之间及私搭乱建棚、房,在寺观教堂内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的,限期予以消除;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电气线路老化和未穿管保护以及存在私拉乱拉现象的,限期改造。
(四)3月26日至3月31日为复查和验收阶段。3月下旬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对本区宗教活动场所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从3月26日开始,市民族宗教局将组织有关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检查验收。凡发现排查有遗漏、专项行动走过场的,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新组织开展;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对我国悠久历史文化遗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宗教活动场所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关键环节,对本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管理,彻底整改。
(三)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在专项治理中,各地要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成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尤其是必须严格用火用电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四)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自我管理意识,不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人员,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要确定专人,负责将专项行动每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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